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О號
公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О號
公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