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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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圓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零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