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