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乙○○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筱琪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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