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韓秀萍
被   告 燁元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請兩造補正:原告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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