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399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園蓉
被   告  王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2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05年4月26日、5月29日、7月
1、4、28日、8月20日、9月26日、10月15日、12月13日、10
6年1月5、21日、2月12日、3月2日止,在原告醫院就診並接
受治療,而與原告成立醫療契約,惟被告計欠原告醫療費用
新臺幣(下同)9,120元未付。為此,原告 爰本 於醫療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急診收費通知為
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9,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
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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