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8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廖雅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8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3781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雅琴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佰
元。
扣案之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和平籃球館籃球賽事門票貳張均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雅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8月28日21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古亭捷運站4號出口。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元購入2張106
年8月29日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和平籃球館籃球賽
事門票(票號00000000ET、00000000ET)後,於網路上以每
張250元轉售該賽事門票得利,並於上開時、地當面進行交
易。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之Line截圖及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
和平籃球館籃球賽事門票2張。
三、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和平籃球館籃球賽事門
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