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吳濬瑋
被   告  張欽竣
被   告  陳盈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復本件原告應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
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亦此有民事起訴狀附
於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973號卷宗、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
973號民事裁定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該有管轄權之法院均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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