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司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司他字第11號原告 葛良拜 被告 林宗諺 即 林學榮 上列當事人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第六行關於「經核定為4,507,2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經核定為4,504,500元」;第十二行關於「4,507,200」之記載,應予更正為「4,504,500」;第十九行關於「10,746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22,82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