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請人 楊超欽 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