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包名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6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563元,及自民國92年6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