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802號
原告 陳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勝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85元【計算式:本金59,997元+利息888元(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60,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