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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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昱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純玲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參以上訴理由記載:「重新量刑,由原162,000元,降至102,000元」,係指逾新臺幣(下同)102,000元之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6萬元(計算式:162,000元-1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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