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80號
原告 陳素珍
法定代理人 林毓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FLAHERTYJOHNPATRICK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補正①受損汽車之行照影本、②陳素珍之年次、最高學歷、工作職稱及月收入約多少,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