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47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价玟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70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依原告陳報之債權計算書之債權總額為269,297元,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同路段鄰近最近成交價為891萬元,此有內政部實價登錄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再按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較低即原告主張債權額為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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