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屬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所載之土地權
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參仟壹佰伍拾元(計算式:土地
公告現值9,700元×被告請求分割所得面積1134.67×3/6㎡=
5,503,15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