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214元,及其中新台幣72,522元自民國
9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之本金僅有新台幣(下同)72,522元,約定利息年利率
百分之19.71已極接近法定最高利率,如每個月加計之違約金按
1,200元計算,相當於增加年利率百分之19.856之利息。故本院
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按每個月1,200元計算,顯屬過高,爰依
民法第252條之規定,核減為按未清償本金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
算。從而,原告之請求,在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駁回之。至被告雖已
聲請更生,惟在法院未准予更生之裁定前,本件訴訟不受影響,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