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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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45號
原告 林隆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告於起訴狀中尚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另由原告聲請本院函查中)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