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0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