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 黃文發
黃侯秋華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右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王瀅雅 原告丁○○
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右三人共同複代理人甲○○被告己○○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即第三頁第五行)關於「原告丁○○」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