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 王東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情形,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楊志雄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