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8號債務人 劉建 宸(原名:劉建
8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配偶蕭沛妤於民國96年8月間失業時,何以未申請失業給付?如係已申請而遭駁回,請一併說明駁回之理由。
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是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如未申請或已申請而遭駁回,請一併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