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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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分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肆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瑞騰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驗餘淨重為0.648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誤,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分裝袋2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