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博暘 法定代理人 黃人燦 被告 李湘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8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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