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林聖智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