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殷宇昕
蔡孟珧 被告 謝利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9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