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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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立筠 即債務人世貿國際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立筠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三、本件債權人 張雅茜 、張立筠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起及107年3月起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未給付薪資,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四、查本件聲請人等為上開聲請,因相對人拒絕為聲請人投保勞健保,故僅提出聲請人等打卡紀錄,聲請人張立筠存摺薪資紀錄,及聲請人張雅茜與相對人公司經理 白宛瑞 及執行總監 林信良 之LINE對話紀錄,惟依打卡紀錄無公司證明之文件,且LINE紀錄內容,無從得知兩造之身分,亦無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又聲請人張雅茜又未提出其他足以認定曾於該公司服務之釋明文件,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張雅茜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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