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9月2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足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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