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曾坤亮 即東宏企業社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住所欄中關於「住新竹縣○○鄉○○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