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貳仟伍佰壹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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