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民國八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住同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住花蓮市○○路○○○號右聲請人與甲○○間請求事件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其父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法律扶助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調閱聲請人聲請該會扶助之資料,有該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函及所附戶籍謄本、國民小學在學證明書、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等為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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