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月30日將其收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4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經本院於97年4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應自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蔡玉雪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