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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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49號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上訴人 張琪琳
游海東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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