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藏匿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惟該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5月18日95年度簡字第3072號),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該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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