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決定書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係記載「Z000000000號」,為「Z000000000號」之誤繕,有刑事聲請更正狀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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