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原   告  洪頌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敏誠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敏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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