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37號
原 告 洪頌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敏誠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敏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