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張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5,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