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燦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德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瑩儀 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7萬15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7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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