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004號
原 告 陳勁文
訴訟代理人 周讚堂
被 告 楊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2,1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