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