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桶發指定辯護人萬維堯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桶發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桶發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審酌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裁定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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