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被告 鄭金鎮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七頁倒數第九行、第十行關於「 曲樹坤 非實際負責人,現場機器動產都屬於偉明公司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曲樹坤非實際負責人,現場機器動產都屬於偉盟公司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