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98號抗告人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