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元豪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
陳淑卿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907號、103年度偵字第10531號、103年度偵字第14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元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章元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均重大,其中所犯殺人罪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般人面對此刑責極易產生畏罪而逃亡之心理,且被告行為後,將犯罪工具槍枝藏放他處,亦有逃避司法訴追之意,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3年9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雖否認有殺人犯意,惟本案業經證人 闕文怡 等人證述明確,且有被害人 劉武訓 相關診斷證明書、病歷、頭部X光及電腦斷層掃瞄在卷,另有槍枝、彈殼、彈頭扣案可證,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稽,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殺人未遂部分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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