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原告 王采紅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被告國軍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楊誠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其遭解僱時約56歲又1個月餘,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8年又11個月,而其主張每月新資為5萬2,205元【計算式:42059+(338.2×30)=52205】,是其聲明第1項關於確認僱傭契約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8年11個月計算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核定為558萬5,902元【計算式:52205×12×(8+11/12)=0000000】;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給付自103年7月起至同年8月31日日止之薪資及其應給付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58萬5,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341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1元【計算式:56341÷2=28171】,是本件應繳納裁判費2萬8,170元,原告僅繳納首開數額,尚欠2萬7,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