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鄭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0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