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吳佳靜 被告 吳歆嬫 被告 吳姿樺 被告 吳姿慧 被告 吳鐿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21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地號│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鄉○○段│97│2000│10分之1│19,400││000│││││├──────┼──────┼────────┼───────┼───────┤○○○鄉○○段│102│2000│10分之1│20,400││000│││││├──────┼──────┼────────┼───────┼───────┤○○○鄉○○段│141│2000│10分之1│28,200││000│││││├──────┼──────┼────────┼───────┼───────┤○○○鄉○○段│82│2000│20分之1│8,200││000│││││├──────┼──────┼────────┼───────┼───────┤○○○鄉○○段│199│2000│30分之1│13,267││000│││││├──────┼──────┼────────┼───────┼───────┤○○○鄉○○段│63│2000│20分之1│6,300││000│││││├──────┼──────┼────────┼───────┼───────┤○○○鄉○○段│757│870│10分之1│65,859││000│││││├──────┼──────┼────────┼───────┼───────┤○○○鄉○○段│446│860│10分之1│38,356││00│││││├──────┼──────┼────────┼───────┼───────┤○○○鄉○○段│194│860│10分之1│16,684││112│││││├──────┴──────┴────────┴───────┴───────┤│合計:21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