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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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洪銘遠
被 告 馬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