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林晏瑜
被   告 摩登家庭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之王銘助律師於本院一0六年度
中簡更(一)字第一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
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0六年度中簡更(一)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屆期
未改選致無法定代理人,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法院職權事項
,爰依法聲請本院為被告指定上開訴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
語。
三、經查,被告人之原主任委員 陳明鑫 及管理委員任期均至一0
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有一0三年八月三十日區分所有權
人第三次會議紀錄、住戶規約影本在卷可稽(參原審卷第五
十三頁、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一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告原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均因
任期屆滿而視同解任。次查,被告迄今未能順利召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選出新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及主任委員,有張貼在
社區公佈欄、名為「摩登家庭大樓目前面對的窘境」一文影
本、現場照片(參原審卷第六十二頁)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公所建字第一0六000二七二九號
函在卷可參。又本院於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函詢被告原主任
委員陳明鑫及原告主張實際代理陳明鑫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
陳冠仔 ,請其等陳報被告是否已選出新任之管理委員及主
任委員,與其等是否同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迄今仍
未回覆(按原審曾裁定選任被告之財務委員 洪鉛池 為特別代
理人,惟為其拒絕,參原審卷第五十五頁裁定及第七十四頁
言詞辯論筆錄)。是本院審認如不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件訴訟勢必久延且未能進行審理,爰依社團法人臺中律師
公會一0六年三月二日中律梓三字第一0六0一二三號函之
推薦,選任王銘助律師為本訴訟事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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