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林晏瑜
被 告 摩登家庭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之王銘助律師於本院一0六年度
中簡更(一)字第一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
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0六年度中簡更(一)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屆期
未改選致無法定代理人,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法院職權事項
,爰依法聲請本院為被告指定上開訴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
語。
三、經查,被告人之原主任委員 陳明鑫 及管理委員任期均至一0
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有一0三年八月三十日區分所有權
人第三次會議紀錄、住戶規約影本在卷可稽(參原審卷第五
十三頁、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一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告原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均因
任期屆滿而視同解任。次查,被告迄今未能順利召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選出新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及主任委員,有張貼在
社區公佈欄、名為「摩登家庭大樓目前面對的窘境」一文影
本、現場照片(參原審卷第六十二頁)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公所建字第一0六000二七二九號
函在卷可參。又本院於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函詢被告原主任
委員陳明鑫及原告主張實際代理陳明鑫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
之 陳冠仔 ,請其等陳報被告是否已選出新任之管理委員及主
任委員,與其等是否同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迄今仍
未回覆(按原審曾裁定選任被告之財務委員 洪鉛池 為特別代
理人,惟為其拒絕,參原審卷第五十五頁裁定及第七十四頁
言詞辯論筆錄)。是本院審認如不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件訴訟勢必久延且未能進行審理,爰依社團法人臺中律師
公會一0六年三月二日中律梓三字第一0六0一二三號函之
推薦,選任王銘助律師為本訴訟事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