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3號聲明人 許峻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6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9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9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聲明異議」,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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